国际功夫联合会(英文名称:International Kung Fu Federation,简称:IKF)成立于2012年,注册地在中国香港,总部设在中国北京(主席和秘书长所在地)。国际功夫联合会旨在以各种可能的形式在国际上推动和鼓励发展武术功夫、少林功夫、散打、太极、气功、合气道、拳击、柔道、柔术、空手道、剑道、自由搏击、泰拳、桑搏、相扑、跆拳道、摔跤等运动。推动和鼓励发展国际交流。促进会员协会之间的合作、友好关系及相互了解。通过功夫竞赛和健身,提高世界人民的健康水平。 组织介绍 国际功夫联合会主席由联合国友好使者、中国武协副主席傅彪担任,第一副主席由沙米利(俄罗斯)担任,五大洲各设一名洲际主席,由国际功夫联合会副主席兼任。尼克来(乌克兰)担任副主席兼欧洲功夫联合会主席,卡美力(俄罗斯)担任副主席兼功夫散打专项委员会主任,本扎(加蓬)担任副主席兼非洲功夫联合会主席,秘书长由刘普雷担任,副秘书长由伊戈尔(乌克兰)担任。 国际功夫联合会应向各国和地区的功夫协会及各洲际功夫联合会开放。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武术功夫机构均有资格申请成为国际功夫联合会会员。国际功夫联合会会员为任何热爱武术功夫的个人和团体组织。会员协会的章程和规则不能与国际功夫联合会的章程和规则相冲突。每个会员协会必须承认国际功夫联合会是国际组织管理功夫运动交流的唯一组织。国际功夫联合会定期对会员资格进行检查。所有国际功夫联合会的会员协会应不断为联合本国或地区内的其它武术组织而作出努力。如有会员协会不致力于扩大组织,联合统一,将考虑终止其会籍。 国际功夫联合会于2012年3月在北京召开了筹备大会,来自中国、亚洲、欧洲、非洲等国家和地区的武术功夫界人士出席了大会。国际功夫联合会将于2012年8月10日至16日在北京正式举行成立大会。 组织章程 国际功夫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名称、宗旨 第一条 名称 联合会的名称为“国际功夫联合会”,注册地在中国香港,总部设在中国北京(主席和秘书长所在地)。 第二条 宗旨 国际功夫联合会的宗旨如下: 1. 在世界上以各种可能的形式推动和鼓励发展武术功夫、少林功夫、散打、太极、气功、合气道、拳击、柔道、柔术、空手道、剑道、自由搏击、泰拳、桑搏、相扑、跆拳道、摔跤等运动。 2. 组织国际功夫锦标赛和国际功夫联合会的其它活动。 3. 推动和鼓励发展国际交流。 4. 促进会员协会之间的合作、友好关系及相互了解。 5. 通过功夫竞赛和健身,提高世界人民的健康水平。 第三条 语言 国际功夫联合会的正式语言是中文和英语。如能提供合适翻译,在会议上可使用其它语言。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会员资格 1. 国际功夫联合会应向各国和地区的功夫协会及各洲际功夫联合会开放。 2. 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武术功夫机构均有资格申请成为国际功夫联合会会员。 3. 国际功夫联合会会员为任何热爱武术功夫的个人和团体组织。 4. 会员协会的章程和规则不能与国际功夫联合会的章程和规则相冲突。 5. 每个会员协会必须承认国际功夫联合会是国际组织管理功夫运动交流的唯一组织。 6. 应定期对会员资格进行检查。所有国际功夫联合会的会员协会应不断为联合本国或地区内的其它武术组织而作出努力。如有会员协会不致力于扩大组织,联合统一,将考虑终止其会籍。 第五条 权利和义务 所有会员协会有权: 1. 参加国际功夫锦标赛和国际功夫联合会组织的其它活动; 2. 享用国际功夫联合会的服务; 3. 被承认为本国或地区的唯一管理功夫运动交流的组织。 所有会员协会必须: 1. 尊重国际奥委会宪章,发扬高尚的奥林匹克精神; 2. 支持国际功夫联合会致力于实现其宗旨; 3. 遵守国际功夫联合会章程和规则; 4. 执行国际功夫联合会主席团和代表大会的决定; 5. 交纳年度会费。 第六条 申请入会手续 1. 各国和各地区的武术功夫组织或个人均可申请加入国际功夫联合会,国际功夫联合会的会员均自动成为所在洲或所在国功夫联合会的会员,或者申请者可先申请加入洲(国家)功夫联合会,然后由洲(国家)联合会推荐加入国际功夫联合会。 2. 入会须向国际功夫联合会提交如下文件: 2.1书面申请; 2.2咨询表; 2.3两份章程,其中一份须是中文或英文; 2.4 所在洲际联合会提供的推荐函或证明 3. 近两年内开展武术功夫活动的报告。 4. 入会申请由国际功夫联合会主席团审查同意后提交代表大会通过。 5. 经主席团同意,申请入会的组织可派观察员列席代表大会。如代表大会通过其申请,该组织既享受有国际功夫联合会会员协会的权利并承担义务。 第七条 会籍的中止 1. 遇下述情况,国际功夫联合会某个会员的会籍则结束; 1.1 如会员协会不再存在; 1.2 如会员协会退会; 1.3 如会员协会被开除。 2.任何会员协会自愿退会,须书面通知秘书长,其会籍立即结束,但会费不退还。 3.如会员协会严重违反国际功夫联合会章程或规则,主席团有权开除此会员协会。在此情况下,由下一届代表大会作出最后决定。 第八条 会费 1.个人会员年度会费为50美圆,单位会员年度会费为200美圆,以使其能够享有会员协会的利益及特权。 2.会员协会须在每年3月31日前将会费交至国际功夫联合会秘书处。不按规定日期向国际功夫联合会交纳会费的会员协会,主席团可决定予以中止会籍,在代表大会上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不能参加国际功夫锦标赛及国际功夫联合会的其它活动,直至付清所欠的会费。如连续两年不交会费,将被国际功夫联合会除名。 第三章 国际功夫锦标赛 第九条 国际功夫锦标赛和国际功夫联合会的活动 1.国际功夫锦标赛(套路、功夫散打、推手、太极)每年举办一次。 2.比赛采用代表大会通过的国际功夫联合会现行的竞赛规则。 3.国际功夫锦标赛和国际活动的承办会员协会必须遵循国际功夫联合会的章程、规定和奥林匹克宪章精神及国际奥委会决议。 4.申请承办国际功夫锦标赛的会员协会应依据国际功夫联合会制定的申办标准递交所有材料并履行义务。 5.发奖仪式的升旗和奏歌均国际奥委会的决定。 6. 国际功夫联合会拥有国际功夫锦标赛和国际功夫联合会活动的广告、电视转播权。国际功夫联合会将视情况与承办会员协会确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组织机构 领导和管理国际功夫联合会的机构如下: 代表大会 主席团 专项技术委员会 1.代表大会 1.1 代表大会是国际功夫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决定一切与国际功夫联合会有关的事宜。 1.2 代表大会每两年举办一次,一般在国际功夫锦标赛期间举行。秘书长最迟在代表大会召开6个月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会员协会。 1.3 每个会员协会可派2名代表出席代表大会,每个会员协会有一票表决权。 1.4 会员协会提交代表大会的提案,须在代表大会召开的3个月前寄到秘书处。 1.5 代表大会由主席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时,由主席指定一位副主席主持会议。 1.6 代表大会法定人数为会员协会总数的半数加一。决议应由出席代表大会会员协会的简单多数通过。重要决议,如章程的修改应由三分之二多数作出。 1.7 表决票数相等时,由主席予以裁决。 1.8 代表大会的文件由秘书处准备。代表大会议程内容如下: 1.8.1 点名; 1.8.2 通过上届代表大会纪要; 1.8.3 秘书长代表主席团作工作报告; 1.8.4 司库作财务报告; 1.8.5 入会、退会和开除会籍; 1.8.6 修改章程和竞赛规则; 1.8.7 选举领导机构; 2. 主席团 2.2 主席团由最少不低于11人组成,1名主席、6名副主席、1名秘书长、1名执行秘书长和若干名副秘书长。每名成员一票表决权。 2.2 主席团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权力移交在选举后至锦标赛结束期间内进行。 2.3 主席团是国际功夫联合会的权力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有权根据章程处理并决定各种国功联的事宜。 2.4 如需要,主席团有权批准成立附属委员会并任命其组成人员,交下一届代表大会通过。 2.5 主席团的候选人由提名协会于选举前3个月将其个人简历和推荐信寄到秘书处。 2.6 主席团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主席团会议须由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决议应由简单多数通过方能生效。票数相等时,主席的一票起裁决作用。 2.7 主席团成员和国际功夫联合会的行政和财政事务由秘书处负责。经主席团同意,秘书长可根据主席决定,代表国际功夫联合会。 2.8 秘书处是国际功夫联合会执行联络机构。秘书处主任由主席指定,兼任司库,负责收取会费,整理会议纪要,编写国际功夫联合会通讯和管理国际功夫联合会的文件、档案。 3.名誉职务 国际功夫联合会向为推动武术功夫运动作出突出贡献或提供了杰出服务的个人授予名誉职务,主席团将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制定出受益方案。 4.专项技术委员会 国际功夫联合会下设若干专项技术委员会:传统武术专项委员会,功夫散打专项委员会,太极专项委员会,推手专项委员会,少林专项委员会,武当专项委员会,峨嵋专项委员会等。凡是练习人数多,推广范围广的项目,均可开设专项委员会。比如太极专项委员会。各门派拳种可向国际功夫联合会申请成立专项委员会,经主席团合议后,如其符合专项委员会成立的条件,由申请者向国功联交纳一定的费用作为专项委员会的会费,然后批准成立。 5.专项技术委员会负责国际功夫联合会的技术事宜,制定和监督执行竞赛规则和评分规则,审核参加国际功夫锦标赛和国际功夫联合会其它活动的裁判员资格,并对组织者予以技术指导。 5.5 专项技术委员会会议须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决议应由简单多数通过方能生效。票数相等时,主席一票起裁决作用。 第十一条 办事机构 1.主席团下设办公室、秘书处、市场部、对外联络部、企划部等部门,根据工作需求,可增加相应部门统筹协调有关工作。 2.办公室负责联合会日常工作及国际事务处理。 3.市场部负责项目招商、市场开发等盈利性工作。 4.办公室及市场部工作人员配置不得低于6人。 章程的修改和解释 1.修改需经代表大会三分之二多数同意。章程的解释权属主席团。章程未尽由主席团决定处理,并报告代表大会。 2.本章程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解释发生分歧,以中文文本为准。 原文地址:https://bigshots4u.com/news-686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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